多層次傳銷模式百年前肇始於美國,如今盛行至全球,但一路走來卻是荊棘滿布、淵塹不絕。先驅者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後繼者胼手胝足、披荊斬棘,方有如今的璀璨局面。有志之士與我有凜於這個「史命」,希冀將多層次傳銷在台灣的發展史予以擇要摘錄下來,以示不忘並饗來者。
文/陳榮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沒有歷史的產業,如失根的蘭花,似飄零的花絮;不知所來,不曉何往。台灣多層次傳銷產業豈可以沒有歷史!
歷史是由一連串的人物、事蹟、物件、地域及時序所編織而成,有因緣、有因果,有可歌、有可泣,足供我們借鑑憑式,可資吾人省思攻錯,重點是需要有人願意花時間、心思,去提如椽大筆記下這歷史長河的涓流,甚至細沙。
多層次傳銷不是最古老的銷售模式,也不是最新潮的通路體系,卻與很多人的生涯/職涯結下不解之緣,其究竟有何魅力或驚人之處,直教人圈內人心往神繫、生死相許,而圈外人輒以神秘眼光視之、嚴苛態度待之。
盼產業早日具有整體免疫力
多層次傳銷模式百年前肇始於美國,如今盛行至全球,但一路走來卻是荊棘滿布、淵塹不絕。先驅者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後繼者胼手胝足、披荊斬棘,方有如今的璀璨局面,而這段歷史隨著當時人物的淡出或凋逝,其史蹟也漸為人們所忽略或淡忘。有志之士與我有凜於這個「史命」,希冀將多層次傳銷在台灣的發展史予以擇要摘錄下來,以示不忘並饗來者(參見本書第一、二篇)。
十多年前,個人有幸被任命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期間並擔任多層次傳銷小組召集人,於是有機會對多層次傳銷展開探索(explore)之旅;三年前個人又被遴選為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董事長,再度有機會對多層次傳銷產業提供服務之旅,在這兩段旅程中,深覺這個產業頗具生命力與創造力,屢締新猷,屢創佳績。但也是「生命共同體」感受最強烈的產業,任何一個傳銷商或傳銷事業出了問題,雖沒群聚感染,然其整體承受值頗高,整個產業均受訾議、撻伐,真是何其無辜,徒嘆無語。由衷亟盼這個產業能早日具有整體免疫力,勿再有受池魚之殃者。
多層次傳銷產業之所以被污名化、黥面化,主要歸因於常與違法吸金或老鼠會混淆,致牛驥同一皁,雞棲鳳凰食,「黑狗偷喫,白狗受罪」(台諺),若無法正本清源與之劃清界線,將永無河清之日。是以傳保會長期戮力在多重管道宣導正宗、合法的多層次傳銷與變質、違法的多層次傳銷其主要的差別,並與公會、協會、學會、工會合力推動修法,對違法吸金、變質多層次傳銷的檢舉獎金,使吹哨者(檢舉人)協助檢調單位偵辦不法,還多層次傳銷產業無污健康的生態。
有歷史的必然,也有歷史的偶然
發展史旨在鑑往知來,亦即發展史不但重在「鑑往」——發掘過去、發覺過往,也重視「知來」——發現未來、預知未來。歷史發展通常有脈絡可循,可以順藤摸瓜;歷史也會重演,可以前事後師。但有歷史的必然,也有歷史的偶然,世事難逆料,尤其,江山代有人才出,或時勢造英雄,或英雄選時勢,可以創造新局、改寫歷史,可以引領風騷、帶動潮流,歷史則因此精彩丕變、耐人玩味。
「工業為商業之母」,倘能善用工業技術及工業產品自能創造無限商機,尤其在一切強調創新的今日,舉凡新生產(無人工廠、3D列印、客製化生產)、新零售(O2O)、新運輸(外送服務、無人駕駛汽車、無人機)
、新金融(Fin-tech)
、新支付(行動支付)、新貨幣(數位貨幣)、新通訊(5G、6G)、新能源(Big
Data),正在或將會影響一切產業及日常生活,尤其在AI人工智慧的推波助瀾下,一切強調智能化、智慧化,從智慧工廠、智慧商店、智慧家居、智慧大樓到智慧社區、智慧城市、智慧國家,真是「一般尋常大小事,才有AI便不同」。先知先覺者,會超前部署;後知後覺者,將疲於應付;不知不覺者,將坐以待斃。總之,能順應此一潮流者,自可乘風破浪、揚帆千里(參見本書第五篇);反之,即將淪為波臣、永劫不復。
對事業及產業的國際化而言,「走得出去,世界就在眼前;走不出去,眼前就是世界」而「立足台灣,前進大陸,擁抱世界」,長久以來一直是台商持續發展的重要策略,也是擴展事業版圖的絕佳法門,但心動容易行動難,知難行更難,在「西出陽關無故人」的他鄉,需重新組織人際網路,須重新建構行銷體系,在在考驗拓荒者的IQ,尤其EQ,除非有「九分豁達,一分任性」,難底於成。台灣的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可以在海外開疆闢土,異域揚威,著實令人欽佩。(參見本書第五篇)
不信產業信譽和尊榮喚不回
「有法律斯有社會,有社會斯有法律」,法律是社會生活的準繩,也是社群舉止的圭臬,傳銷事業及傳銷商要隨心所欲、行不逾矩,其最低標準即為法律。多層次傳銷在台灣的發展史,歷經無法可管,到有法(公平交易法)可管,再到專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可管,在法治(rule
by law)/法制(rule of law)上可謂有所更新(update)/升級(upgrade)。有法可管的立法特色,在於一法(公平交易法)含三法(反壟斷法、反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法);專法可管的立法目的,在於一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求三贏(傳銷商、傳銷事業、傳銷產業Win-Win-Win)。委實說,台灣的多層次傳銷產業極具多元化,有本土的事業、有外來的事業,有極大的事業、有極小的事業,有悠久的事業、有嶄新的事業,很多面向要以同一標準加以規範並不容易或妥適,立法時當注意及之,修法時亦復如是。
當一個產業/事業,「贏得全世界,卻沒贏得尊敬」,此一產業/事業,是沒有尊榮與驕傲,更是流沙建塔、危如累卵。產業/事業要贏得社會的尊敬與芳心,除了要保持與惡的距離(應遠大於社交距離 Social Distance),此外,也要高度自律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盱衡台灣多層次產業,欣見有很多事業遵循商德約法(code of
ethic),建立好消費者與傳銷商/傳銷事業、傳銷商與傳銷事業、傳銷事業與傳銷事業間之「善的空間」,也有很多傳銷事業致力於社會公益、環保永續及經濟繁榮的努力,相信日復一日、一步一腳印持續做下去,不信產業信譽和尊榮喚不回。(參見本書第六、七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