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以來,中國政府部門的各級行政組織做了一些調整,其中與直銷行業息息相關的國家工商管理單位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合併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此組織下,從省、市、區、縣各級單位也陸續做出調整。這個集中事權的單位組建後,很快的展現了對市場監督管理的力道。
4月8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在此文件中,主要陳述的內容係將市場監管的重點指向了獲牌直銷企業的「經銷商」。文件提到:「對有證據證明經銷商的傳銷行為係按照與直銷企業的約定,或者由直銷企業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經銷商的同時處罰直銷企業。」短短的一段文字,對於約束直銷公司的市場發展行為,起到關鍵的規範作用。
這份文檔最值得關注的部分,在於對直銷企業有合作關係的經銷商和關聯企業的監管,提高到與對直銷企業同樣重要的位置看待。這裡所敘述的經銷商並不是我們一般所理解的直銷商個人,而是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直銷企業簽訂了經銷合同,具有一定獨立程度拓展市場的合作方。換句話說,這個經銷商的角色已經脫離了《直銷管理條例》中,所定義的直銷員。
這份文件對於我在前幾期社論中提到過的所謂「掛靠」現象,很明確的表述了政府監管單位的立場:「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與直銷企業有合作協定關係的合作方、關聯方的監管。如有合作方、關聯方掛靠直銷企業,打著直銷企業旗號或借助直銷牌照影響力從事傳銷,而直銷企業提供支持、幫助、縱容或默許的,對合作方、關聯方以從事傳銷活動進行查處的同時,對直銷企業以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銷企業以傳銷共同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
不但如此,對於掛靠直銷企業的一些實際操作手法也洞察得很清楚:「地方監管部門對直銷行業的新動向、新經營手法應保持關注,如發現非直銷企業或團隊掛靠直銷企業,利用直銷企業的產品、銷售隊伍、物流體系、結算平台等資源從事違法活動的,在對非直銷企業或團隊處以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直銷企業也要依法進行查處。」
我認為新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創建伊始就能夠迅速出檯這份管理文件,是值得喝彩的事,對於直銷行業公平合理的競爭有幫助,可以削弱少數不規範的直銷公司慣用的惡性競爭手段,保障了守法直銷公司的經營空間。從這幾年商務部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一步步深化相關行業的管理,可以肯定中國直銷行業正朝向穩健發展的分享前進。